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5-10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其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遵循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原则;评委会组建层次与权限相统一的原则;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省人事厅授权组建,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市、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组建。

二、评委会组建

第五条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系列(专业)组建。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评委会。

第六条 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评委库成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每年评审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

(三)人事部门或单位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经批准,评委会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组建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承担,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承担。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八条 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须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省直部门(单位)、市政府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地方由市直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省直由主管部门(单位)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三)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省、市直和县(市、区)属部门(单位)分别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三、评委库设立

第九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申请组建评委会时,应设立具有一定数量的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委会评委库。评委库由正副主任人选、委员人选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选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规定人数的23倍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评委库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和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成员的年龄、专业、学历、职级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

(一)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库,须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中青年专家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性专业评委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中、初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中级评委库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评委库中,35周岁以下人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性专业评委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入选评委库成员须在职在岗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五)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入选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的成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等第一线。

第十三条 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委库的成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评委库成员推荐表》(表样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送相应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同级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调整。评委库成员增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评委会及专业组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出席高、中、初级评委会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1人。

(二)中、初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对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进行初步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其对申报对象的评议意见是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无论赞成与否,都须提交评委会评议表决。

第十八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为单数,须有3名及以上具有本专业(学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出席评委会的委员担任。

第十九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委员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省人事厅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委员外),随机抽取高评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组成高评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

高评会设在市的,其高评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委托高评会所在市人事局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中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省直中评会由省人事厅委托省直主管部门,市属中评会由市人事局会同中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中评会和各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组成中评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

(三)初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的产生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省直初评会和市、县初评会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人事局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初评会和各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组成初评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条 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专业(学科)组评议和评委会会议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其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应重新抽取。

第二十一条 经抽取的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参加抽取评委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专业评议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不得连续超过2次。

五、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参加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在涉及评审其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政府人事部门视情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取消其评委资格,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六、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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