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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委组织部,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学: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从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级别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作为内部文件,由地、市和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转发,不宣传。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事局 199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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