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发[1997]83号
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生活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
(一)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政策范围内制订具体办法。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